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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管理 》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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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工程:。总承包等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质量业!务监督;
】。 《(二)对《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
【(四:),处,罚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 (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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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评选优—质工:。。程;
【 , :(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 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职责
第九!条 特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 质监机构在同!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代表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 (一)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
: (《二)对在建》工程进行现场质量抽!检;
【 (三)负【责隐蔽工程的验收;!
:
(【。四)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优质工程评》选;:
《。 (》六)协调解》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
: (《七)对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提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 (八《),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质量鉴定《
第十—条 : 质监机构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工程质》量监:督员、检测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责任鉴定应当由质!监机构负责其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调解和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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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在申:领开工许可》证前十四《日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在投】产前十四日必—须到质监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供:有关资料《接受质量监督—
》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指定》负,责该项工程或者项】目的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受监—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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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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