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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定承包人
! : :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国家、《省、市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 】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 ? : (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 (【四):监理服务的采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
》 《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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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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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 》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
】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筑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
: ? (五)【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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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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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一个单》位工程技术要求相同!、同一施工场—地且施工条件相【似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作为一?个标段整体发—包,给一个承包》。人;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标段?划分不?少于100》00平方《米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公开招》标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市、》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 自行【实,。。施招标发包的招标人!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本单位具有》工,程,建筑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本单位具!有工程建筑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本单位具有工】程建:筑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上述人员【应当熟悉《建设程序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
!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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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招标发包人应当【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前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请—核准:。招标:时应当将《工程:信息及资格预—审条件在指定的媒体!和地点公开发布3日!以上在招标过—程中应当将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内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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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和条件限制】投标人?报名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招:。标条件或者以不合理!的地域、行业、所有!制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等级要求、资】金要求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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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合格后?的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
】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7家的招标!发,。包人应当再次—发布招标公告—;再次发布仍—不足7家的应报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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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招标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确定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或设:置标:底招标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或有标底招【标发包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者由有—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并—。加盖:标底:编制单位及其注【册造价师印章
】
第】二十条 招标—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故意误导投标—。人,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建筑业》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涉及—。造价部?分均应有造价专业人!员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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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承包?工程可以《。采用总包、分包方式!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企业无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
】。第二十三条 施【工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安排同一项】目经理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接一个《标的施工工程项【目;当其承接—的工程项《目已经竣工或者工程!项目临近竣工时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承【。接或者参加》。另一施工工》程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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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对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代表《实,行定岗定位每—名监理工程》师一般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超?过,3项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其注册!。的单位工作》 :
—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承接业务》备案制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承接业务后!。应当及时到建—。筑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 无特?殊原因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确须更换的更换【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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