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六【条 凡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包括自然人—),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建筑《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 , ,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 , , (:五)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资—料;:  《 ,   (六)已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其中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 ,    (八)【应当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已,依,法确定监理单位;】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八:条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效证书到《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第九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监理?师,、造价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管】理员、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证:书 —第十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