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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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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包括【自然:人)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建筑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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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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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 (五》)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资—料;: ,
,
》 (:。六)已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其中》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 , (八)《。应,当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已依《法确定监理》单位;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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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效!证书到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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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监理》师,、造价?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管—理员、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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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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