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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筑许可 【 第六条 凡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包括】自然人)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建筑!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 ,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     》(五)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资料; 】     》 (六)已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其》。中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    (八)应当!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已依法】确定监理单》位;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七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第八—条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效证书!到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第九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监?理师、造价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管理员、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证书: 第十【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