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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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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包括自然人)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建筑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 (五)—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资料;
】
—(六)已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其中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 (八)应【当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已依【法确定监理单位; !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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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第八条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效证【书,到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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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监理师、造价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管理《员、: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证书
第!十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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