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