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监理范围
!
第六条 ! ,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
》
:
《
: 第七条《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包括
】
(一)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
!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编制设计任》务书 ?
—
第八条 】设,计阶段监理包—括
—
(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
(三)》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
(四)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
》。
:(五)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
:
(六)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及国家、地【方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则、要求;
!
:
?(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
第九条 】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包—。括
《
:
(一)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
:。
:
(二》)核查施《。工图预算;
!。
《(三)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
《
》第十条 施工阶段!监理包?括: ?
(一!)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制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
》
(二)协【助业主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
?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
—(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
(六—)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以!及无:定额材料的单—价; ?
《
:。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
—(八)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
: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十)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
《
(十一)【协助业主组织工程交!工初步验收; 【
:
,
(十—二)提出交工或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
(十三)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
? ,。
,。
(十四)负—责检查保《修阶段的工程—状况:。,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
】。。
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
?(,二,)3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
(三)使用】国(境)外贷款、】赠款:的建设工程项目【; :
【(,四,),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事业、!人防等建《设工程项目; 】
《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工程(包括工【程桩、围护桩—、地下室、基础工程!等)
【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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