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理范围
第六条 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
第七条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八条 设计阶段监理包括:
(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四)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五)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六)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及国家、地方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则、要求;
(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九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包括:
(一)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二)核查施工图预算;
(三)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第十条 施工阶段监理包括:
(一)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制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
(二)协助业主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六)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以及无定额材料的单价;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十)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一)协助业主组织工程交工初步验收;
(十二)提出交工或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十三)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十四)负责检查保修阶段的工程状况,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3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境)外贷款、赠款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事业、人防等建设工程项目;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工程(包括工程桩、围护桩、地下室、基础工程等)。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