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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理:范围
— 第六条 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
,
》。 ?
《 第七条《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包括
】
《(一)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 !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设计《任务书?
!
第八条 设计】阶段监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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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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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
:(三)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 ,
(四)—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
《
(五)—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 ,
(六)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及!国家、地方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则、要求;
】
(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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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包括
!
(一)—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
(二)核【查施工图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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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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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施工阶【段监理包括:
!
(一)】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制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
【
(:二)协助业主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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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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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
,
(六)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以及无定额】材料的单价; 【。
》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
(八)!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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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
(十!)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
(十一!)协助业主组织工】程交工初步验—收;:
》
(十二)提】出交工或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十三?)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
(十四)负责】检,查保修阶段的工程状!况,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 ,
》
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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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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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国(境)外贷款【、赠款的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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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事业—、人防等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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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工程(《包括工程桩》、围护桩、地下【室、基础工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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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除第十一条规【定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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