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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浪费用水行为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 (?。二)工业用水单位未!按,要求采?取循环用《水、:尾水回?收利用等措施的;】 ,    【 :。(,三)车辆清洗站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 ,    — (四)经营】洗浴、游泳等耗水量!大的单位用户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 :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