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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浪费:用,水行为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 ,  (二)工!。业用水单《位未按要求采取【循,环用水、尾水回收利!用等措?施的;   !。。 (三)车】辆,清洗站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    】 (四)经【营洗浴、《游泳等耗《水量大的《单位:用户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 :。   【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