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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定额与—计划 《 ,    】第八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作【为城市供水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规划和建设的依据 !  《  《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结合本行业建设】发展的情况编—制行业节约》用水规?划 】   ? 第九—条 本市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 ?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户的水价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  ?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水户 —   !。 第十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额结:合本市生产》生活水平制定本【市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单项用水定额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  】  第—十一条 《用,水计划的下达—、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 : ,     用水计划!应当满足单位用户】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合理用—水的需要《 ?   【 第十二【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长—期供:水计划、城市—供水能力、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户近】3年平均用》水量等?因素核定各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并在!每年年?底前将?用水计划《下达给相关用水【户 《 ,   —。对新增单位用—户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用《水定:额、行业平》均用水水《平,以及该单《位,发展需求核定—其,用水计划 —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在!核定各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时应当—听取单位《用户:的意见 —    】 ?第十三条 单位【用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用水计?划,申请并同时提供【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计,划,或进行水量平衡复测!的决定   ! : 调?整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用户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的;: 《 ,  《 (二)水的重复】利用水平、》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的; 》    — :(,三)内部用水—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的 》 《    — ?第十四条 单位用】户对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的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在用水【计划调整前》。按原计划《执行 !。 ,   第十】五条 单位用户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不得擅自转【供水 ?  《  》单位用户《应当协助供水企业】做好进水总表—表,井的维护管理—协助抄表人员定【期抄见水表因单【位用户?责,任致使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用水:量按进水总表额定】流,量,不间断使用计—算  —  ?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并】定期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所在:。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各: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利用供水企业抄表收!费系:。统的数据《对单位用《户,的计划用水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 】    !第十:六条 单位用户应】当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对》经测试发现不符合】有关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    — 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单位—用户:应当及时将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结果报送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所在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    】。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 !    《 水量平衡测试!可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单位进行也可【由单位用《户按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自行测试— 《   — 第十七条】 ,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   》 单位用户超出【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的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所【在,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其采!取措施降低超用水】量单位用《户除按计量缴—纳水费外对超计【划用水部分还应当按!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费:    ! (一)超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二十!(,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一倍计《收;    ! , (二《)超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三十(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两!倍计:收; ?  《  (三【)超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三倍计收【 : ,    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和范围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  《。    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供水企业或银—行代收?超计划用水加价【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并严格按规—定用途用于专—项事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