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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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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所,需的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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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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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部门拟》定次年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并通知《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次年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时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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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共同沟技术管线【共同沟?的具:体实施规范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管线共同沟应当】有偿使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本【条例所称《管线共同沟包—含“走入式管廊【”和“非走入式【管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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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
《 ,(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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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先】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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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地下】管线的?勘察、设计并—参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并】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城市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管位的验】收记录?建设不同的》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保持安全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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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时应当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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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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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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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或者:施工:许可手续《期间应当将办理【许可手续的资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管线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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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应当在开挖前放】好灰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方可开?挖施:工
— 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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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规—格等:。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量成《果应当包括1500!带状城市地形图【、,。。管线图和成》果表:
》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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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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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未建档管】线的产权《单位未建《档,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测定《未建档管线的坐标、!标高、走《向和:尺寸等信《息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测—量工作或拒不履行测!量义务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代为测量!测量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八【条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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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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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管—线产权单位需要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由!管线产权《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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