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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    第!八条 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所需的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 》    —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部:门拟:定次年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并通知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次年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时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共同沟技】术管线共同沟的【具体实施规范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管线共同沟!应,当,有偿使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本条—例所称管线共同沟】。包含“走入式—管廊:”和“非《走入式管《沟”: ,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 (二)事先—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  (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  《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地下管线的勘察、设!计并参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并】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城市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管位的验收—记,录,建设不同《的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保—持安:全间距 —   第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时应当?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需要 【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或者!施工许可《。手续:。期间应当《。将,办理许可手续的【。资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管线建《设单位 —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应当在开】挖前放好灰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方可开挖施【工   【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规格等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量成果应当【包括15《00带状城市地形】图、管线图和成果】表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第二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未建档!。管线的产权单位未建!档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测!定未建档管线的坐标!、标高、走向和尺寸!等信息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测量工作或》拒不履行《测量:义务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代《为测量测量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八条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第三十【条 管?线产权单位需要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由管线产权】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