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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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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所需的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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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部门拟【定次年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并》通知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次—年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时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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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共同沟技术管【线共:同沟的具体实施【规范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管线共【同沟应当有偿使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本条例所称》管线共同沟包含“】走,入式:管廊”?和“非走入式管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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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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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
! (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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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先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 ,(三)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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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地下管线的—勘察、设计并参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并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城:市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管位的验收【记录建?设不同的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保持安全《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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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时应?当,。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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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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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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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或者施工—。许可:手续期间应当—将办理许《可手:续的资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管线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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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应当在?开挖前放好》灰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方可开挖施工【
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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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规格等!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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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 ,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量成果】应当包括1500】带状城市地形图【、管:线图和成果》表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 ,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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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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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未建档管—线的产权单位未建档!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测定《未,建档管线的坐—标、标高、走向【和尺寸?等信:息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测量工作或【拒不履行《测量义务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代为测量》测量:。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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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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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管《线产权单位需要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由管线产权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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