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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   ? , 第八条 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所需的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 :    —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部门拟《。。定次年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并通知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次年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时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共同沟!技术管线共同沟【的具体实施规范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管线共同沟—应当有偿使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本!条例:。所称管?线共同沟包含—。“走入式管》廊”和“非走入【式管沟”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 ?  (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   (二)—事先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 (三)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   》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地《下管线的勘》察、设计并参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并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城?市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管】位的:。验收记?录,建设不同的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保持安全间【距 》  第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时应当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需要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 ?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或—者,施工许?可手续期间应当将】办理:许可手续的资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管【线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应当在开挖前放好!灰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方【可,。开挖施?工   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规格等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量成果应当包!括1:500带《状,城市地形图、—。管线图和成果表【 :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第二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未建档管【线的产权单》位未建档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测定未建档管【线的坐标《、标高、走》向和尺寸等信息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测】量工作或拒》不履行测《。量义务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代为测量—测量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 ,。    第二十八条!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 , ,  《 ,第,三十条 《管线产权单位需要】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由管线产权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