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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 》   【  :(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 》    — (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由发证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 】 第四?十六条 依法作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    》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 《 ,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 (: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   【。  (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