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六章 —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在其方案设计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由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三十一条! 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
《。
《 (二)】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及附图;
—
! (三?)工程勘察报—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 , (四)】初步设计文件—;
》
,
— ,。(,五,)勘察?、设计合同;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项目还应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含并联《审批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设,计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四条】 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专,项审查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表;
【 ,
— , ,(二)工程勘—察报告;
—
— (三)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
—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
《 ?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 (【六)初步设计—文件;
【
》 (《七)设计时参照采】用的国外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 应当进《行模型?抗震性能《实验研究的还应【。提供抗震《实验:研,究报告
《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专项—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并将申?。请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认为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核发!核准通知书;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 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重大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市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的【技术管理职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