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六章 】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在其方【案设:计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 — 第三十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由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三十!一条 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 — :  :  : (:二)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及?。附图; —    】。 (三?)工程勘察报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    《 (四)初步设计文!件; 】     (【五,)勘察、设计合【同;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项—目,还应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含并联【审批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设计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四条 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专项?审查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申请表】;, —。   《  (二)工程【勘察报告; — , :     】(三)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  】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  】。   (六)初步】。。设计文件; — :。。 《。     》(七)设计时—参照采用的国外【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    应当进行模!型抗:震性能实验研究的】。还应提供抗》震实:验研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专项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并】将申请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认为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核发核准》通知书;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交通、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重】大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市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的技术管理职—。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