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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哄】抢、盗窃防汛—抗旱的物资或资金】的;:
(二—)盗窃、毁坏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防洪工程建》(构)筑物和防汛】抗旱工程《设施:以及水?文、墒情监测与测】量设施、气象探测设!。施与探测环》境、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的;】
(三—。)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指令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交通、—。人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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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库,、水电站、电灌【站、:堤防:、水闸、堰坝和其】他易出险工程—的管理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没有及》时进行处理》消除隐患的》。;
(—二):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和处于?地势低洼地带的建】筑、设施等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防洪标准【要求建?设排:水设施配备排涝设备!的
第五十二【条 旱?。情解除?后不按规定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物的管理单位拒绝!执行有关人》民政府的《指令:不提供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对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防?。汛抗旱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防汛抗旱预案【而未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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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未及时组织!抢,险的;
》 (三《)未按规定开展汛前!检查或?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的;
! (四)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或水电—站闸坝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抢险指令或者】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的!;
(五)】。在汛期和紧急抗【旱,期未按规定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 (?六)截留、挪用【、贪污防汛抗旱经】。费或者物《资的;
》 (七)在防汛抗!旱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八)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事件《的,;
》(九:)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造?成损害?的;
《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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