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编制】防汛抗?旱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情况】、洪旱?规律:和特点、防汛抗旱能!力等并与上一级的】。防汛抗旱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防汛抗旱》。规划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建设、应急工程体!系和:设施建设、物资【。和技术储备、抢【险队伍和《服务组织建设、监】测网络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
,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水库—、水:电,站、电灌站、堤防】、水闸、堰》。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预!案的执?行机构、相关部【门的职责、预警【、洪涝干旱等级划分!以及不同等级条件】下的:应急措施、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防汛抗旱规划和【预案:的,编制和执行、—防汛抗?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河道行洪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易受洪旱灾—害影响地区的调【查与认定《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住宅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指导和督促实施】迁,建、加固维修或拆】旧,建新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水库、水《电站、电《灌站、堤《防、水闸、堰坝【等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 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完善工程巡测巡查】制度加强巡查和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
》 市政、电力、交!通、通?信、气象《、水文、农业等部门!应当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的防汛》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雨【情、:水情、墒《情、工情等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实现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气象、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会商对洪旱灾害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分,析和预测《。并依法发布有关【防汛抗旱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