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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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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编制防汛抗—。旱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情况!。、洪旱?规律和特点、防汛抗!旱能力等《并与上一级的防汛】抗旱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防?汛抗旱?规划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建设、应急工【程体系和设施建【设、:物资和技术储备、抢!险队伍?和服务组织建设、】监测网络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水】库、水电站、—电灌站、《堤防、水闸、堰【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预案的】执行机构、》相关部门的职责、预!警、洪?涝干旱等级》划分:以,及不同等级条件下】的应:急措施、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防汛《抗旱规划和预案的】编制和执《行、防汛《抗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河道行洪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易受洪旱灾害影【响地区的调》查与认定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住宅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指导和督促实施】迁建、加《固维修或拆旧建新】
: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水库、水电—站、电?灌站:、堤防、水闸—。、堰坝等《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 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完,善工程巡测巡查【制度加强巡查和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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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电力、!交,通、通?信,、气:象、水文、农业等部!门,应当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的》防汛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雨情、】水情、?墒情、工情等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实现【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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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气象、?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会商对洪旱—灾害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分析和!预测并依《法,。发布有?关防汛抗《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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