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编制防汛抗旱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情况、洪旱规【律和特点、防—汛抗旱能力等并【与上一级的防汛抗】旱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防—。汛抗旱规划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建设、应急工程【体系和?设施建设、》物资:和,技术储备《、抢险队《。伍和服务组织建设、!监测网络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水库、水电站、【电灌站、《堤防、水闸、堰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预案的执》行机:构、相关部》门的职责、预警、洪!涝干旱等级划分【以及不同等》级,条件:下的应急措施—、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防汛抗《旱规:划和:预,案的编制和执—行、:防汛抗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河道行洪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易》受,洪旱灾害影响地区的!调查与认定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住《宅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指:导和:督,促,。实施:迁建、加固维修【或,拆旧:建新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水库、水电站、电】灌站、堤防、—水闸、堰坝等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 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完善工—程,巡测巡?查制:度加强巡查和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
—
市政、电【力、交?通、通信、》气象:、水文、农业等【部门应当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的防】汛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雨,情、水情、墒—情、:工情等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实现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气象、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会商对》洪旱灾害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分析?和,预测:并依法发布有关防汛!抗旱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