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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和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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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村农(居)—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后,。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应依》法进行规划报—建规划报建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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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于—乡村规划区内项【目建设申请人—。应持宅?基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权?。证):含宗地?坐标资料、户口【簿、:身份证?明材料、项目—设计:。图纸:、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向规划所提出【书面申请书》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村民可根据】规划所出具的设计条!件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住宅设计【或选择?海南省村《镇居:住建筑设《计图集和《三,亚村镇居住建筑施工!图推广图集中相【。。关设计图纸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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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屋顶檐口》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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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已依法取得》宅,基地权?属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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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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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民所在村【庄,已列:入城边村《改造计划;
!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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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面积超过【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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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如学校】、幼:儿园、卫生院、商】业服务等)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必须依法《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项目经【规划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查批准
!。。 凡属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工程【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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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当持土【地权属证、规划审查!意见、施工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由】所在:镇,。规划所汇总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住宅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 对经依法审—批的:村民住宅项目验【收合:格后村民应持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规划批准文件【、房屋验收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由】镇政府汇总统一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颁发房屋权【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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