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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和房产—登记
第十!五条: 村农(居)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后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应【依法:进行规划报建—规划报建不收取【费用
【 (一?)位于乡村规划【区,。内项目建设申—请人应?持宅基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权证)含宗地坐!标资:。料、户口簿》、身份证明》材料、项目设计图】纸,、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向规划!所提:出书面?申请:书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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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民可根据《规划所出具》。。的设计?条件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住宅设计或选择海】南省:村镇居住建筑设计】图集和三亚村镇居住!建筑施工《图推广图集》中相关设《计图纸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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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屋【顶檐:口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
— ,第,十七条 已》依法取得宅基—地权属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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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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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民所在村庄已列】。。入城边村改造—计划;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
(【四)建筑面积—超过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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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如!学校、幼儿园—、卫:。生院、商业服务【等)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必须依?法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项《目经规划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查?批准
凡!属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工程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当,持土:地,权,属证、规划审—查,意见、施《工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由所在镇【规划所?汇总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住宅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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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经依?法审批的村民住宅】项目验收合》。格后村?民应持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规划批准文件】、房屋?验收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由镇政!府汇总统一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颁发房【屋权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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