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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和房产登记 —
第十—五条 村农(—居)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后—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应依法【进行规划报建规【划报建不收取—费用
【 (:一)位于乡村—规划区内项》目建设申请》。人,应持宅基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权证)含宗地坐标】资,料,、户口簿、身—。份证明材料、项目设!计,图纸:、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向》。规划所?。提,出书面申请》。书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村民?可根:据规划所出具的设】计条件?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住宅设计或选择】海南省村镇居住建】筑,设计:图集和三亚村镇【居住建筑《施工图推《广,图,。集中相关设》计图纸报批》
第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屋顶檐口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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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已依法取得宅基】地权属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
【
?(二)村民所在【村庄:已列:入城边村改造计【划;
《。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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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筑面积超!。。过控制标准》
第十八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如学校、!幼儿园?、卫生院、》商业服务等》)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必》须依法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项】目经规划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查《批准
《
? 凡属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工程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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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当持【土地权属证、规划】审查意见、施工【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由所在镇规—。划所汇总《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住》。宅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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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经:依法审批的》村民:住宅项目验收合格后!村民应持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规划批【准文件、房屋验【收,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由镇政府汇总统一!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颁发房《屋权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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