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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和房产登—记 第十】五条 村农(居)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后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应依法进行】规划报建规划—报建:不收取费用 —。 ,  ?。 (一)位于乡【村规划区内项目建】设申请人应》持宅基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权证)含宗地坐【标,资料:、户口?。簿、身份证明材料】、项目设计图纸【、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向规《划所提?出,书面申请《书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二)村民可根据规!划所出具的》设计条件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住宅【设,计或选择海南省【村镇居住建筑设【计图集和《三亚村镇《居住:建筑施工图》推广图集中相—关设计图纸》报批 ? 第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屋顶檐口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 — 第十七条 已依!法取:。得,宅基地权《属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 】   (二)村民】所在:村庄已列入城—边村改造计划—;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 《   (》四)建筑面积超过】控制:。。标,准 第十八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如学校》、幼儿园、卫生院、!商业服务等》。)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必须依法《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项目经规划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查批准 】 ,  凡属《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工程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 《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当持土地权》属证、规《划审查意见、施工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由所在镇规!。划所汇总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住宅: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 对《经依法审批的村【民住宅项目验收合格!后村:民应持?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规划批!。。准文件、房屋验收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由镇政府汇总】统一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颁发房屋权—。。属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