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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宅:基地确权登记 ! 第十条 村民使】用宅基地应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   (一》)申请人应持本村户!籍证明、《身份证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小】组、村委会、—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署意见经公》示且无异议的—向所在镇国土所【申请土地确权经【核实符合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国土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并!报,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证手续? :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非所在村户籍人口!不得申办《宅基地 《。 ?  (三)宅基【地确:权后由?于村镇规划》和村民?拆迁、重建等原因需!要调:整宅基地《形,状、朝向和位置可】。。按等面积在原址或村!庄规划区《内其他位置进—。行置换并重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 :   (四)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对于新的拆—迁安置对象不—宜再采?。。取划:拨宅基地的方—式安置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减少和避免—“二次拆迁”— ? 第十一条 属以下!情,况者不新《批宅基?地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 !  《 (二)年》龄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 】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 【  (?四)经?。政府批准纳》入搬迁改造实施计划!和范围?。且在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 !  : (五)《。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 】 :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 — 第十二条 按【规划需拆迁改造的】区域应?依据村庄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安排宅基地!不得:。在原址上审批新的宅!基地且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须交回》集体由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统筹整理 】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予,禁止: ?   (一)禁止】为非本村《。户口村民颁发—宅基地使《用证 ?   (—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  (?三)禁止一户多宅】违法多?占,。宅基:地  — (四)《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 (五?。)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 》 第十四条》 凡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只确权原有宅基地除!特殊情况外(如拆】迁,)不得审批新增【宅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