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 第二》十四:条 :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   !  (二)长期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    (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 《   《  (四)》任意利用农村公路边!沟灌溉、《排水:;,。     (!五):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六):。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或堆放》各种物品 】 :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砍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农,村公:路和附属《。设施安全;》有可能危及》时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七条 — 在农村公路桥梁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开:矿、爆破《。、取土、《取,地下水或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拓宽河床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安全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  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和《。跨越公路设置标语】牌的:必须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 ,。。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其建筑物、构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乡道】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 ?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的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公【路用地为不少—于1米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部:门统一?规划用于公路建设或!公路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 【第三十一条 —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收费 】 第三十二条 ! ,农村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涂抹:、拆除?、迁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