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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 第二十四条 】。。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  (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 :    — (:二)长期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     (】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  】   (四)—任,意利用农村》公,路边沟灌溉、—排水; —     (五)】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 (六)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或堆放各!。种物品 】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砍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农村公路和附属!。设施安全;有—可能危?及时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公路!。。桥梁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开矿、爆破!、取:土、取地下水或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拓宽河床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安全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   ?  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和】跨越公路设置标【语牌的?必须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其:。建筑物、构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乡道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 》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的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公:路用地为不》少,于1米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部门统【一规划用于公路建】设或公路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收费 】 ? : 第三十二条 【 ,农村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涂—抹、拆除、迁—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