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 ,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    】 (二)长期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    (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     】(四)任意利用【农村公路边沟灌【溉、排水; !    (五)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六)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或!堆放各种物品— :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砍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农村公路和附属设!施安全;有可能【危及时?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公?路桥梁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开矿、爆破】。、取土、取地下水】或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拓宽:河床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安全 】 第二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     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    《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和跨越公路设置标】语牌的必须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二《十九条 《 ,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其建筑物、构—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乡《。道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 】 :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的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公路【用地为不少于—。1米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部门《统一规划用于公路】建设或公路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收费! , , —第三十二条 — ,农村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涂抹?、拆:除、迁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