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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农村?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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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养护机《制,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公路的—完,好、平整《、畅通
】。 县道的—养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专业养护
【 ? 乡道、—村道:的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行专人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道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村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一?路一议”办法—进行养护对》重点养护路段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
【 ? (《一) 《 上级交【通行政部门》下拨的公路养护【费,;
】 (二) 》 《 ,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经县财政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 》 (三)《 —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随》着养护里程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财政资金逐》年增加;《
》 (四) ! 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 (五) ! 《。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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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台风:。、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乡道、村道遭】受严重的损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当地村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抢修;必》要时应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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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绿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道两侧的】树木:。进行破坏性砍伐因】更新需要砍伐树木的!需经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对影【响农村公路沿线电】线,、电缆?安全的公路》两旁:树木电线、电缆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安全标准修剪树枝】确需砍伐树木的要】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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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因养《护农村公《路需要在农村公路沿!线就近划定原材料】场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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