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 第—十,条 新建的各—。。。类,管线必须敷设于地下!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者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竣】工后临?。时架空管线》必须无条件》拆除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1、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 ?    》 :2、管线工程—设计图?;  —  3、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 】    4、!属,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特种》。管,。线的同时提交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 5、涉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电子警察】。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同!时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 6、管线—经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同时提!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 ,    —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予以批准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占道手—。续 【 第十三条 【需要破坏路面、市】政设:施,、绿化的地下管线】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际破坏工程【量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收取恢复保证!。金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被破坏》的,路面:、市政设施、绿【化恢复质量达标【的恢复保证金应【当退:还;恢复质量—不达标的恢》复保证金《不予退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政施工企业对路!面、市政《设施、绿化及时进】行恢复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放:线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线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与其【签订合同的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连续跟踪测》量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 — ? ?。 :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等市政【工程项目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  !  ? 地下管线工程】必须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下管线工!程,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维,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 》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  :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请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 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放、《验线记录表; 【    】 (二)管》线竣工?现状图; —    (!三)符合普查技【术规程?要求的MDB—数,。。据; 》    (】四)测量记录 】  ?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返工 】    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   ! 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 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资料同时报》送,市,规划档案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 【    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并《在24小时》内恢复原《貌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