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 【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 第十条! 新建的各类—管线必须敷》设于地下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者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竣!工后临?时架空管线必须【。无条件拆除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1,、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 《    【2、管线《工程设计图; 】    3!、,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 !  ?  : 4《、属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特种管线的同时提交!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 ?   ? 5、》涉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电子警察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同时!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    【。 6、管线经【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同时!提,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 ,。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予以批准《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占道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破坏!路面:、市:政设施、绿化—的地下管《线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际破坏》工程量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收取恢复!保证金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被破》坏的路面、市政设】施、:绿化恢复《质量达标的》恢复保证金应当【退还;恢复质量不达!标的恢复保证金【不予退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政施工企!业对路面、市政设施!、绿化及时进—行恢复 【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放,。线,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线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与其签订【合同的?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连续跟踪《测量 ?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 《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等!市,政工程项《目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  —  地下管】线,工程必须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下管线!工程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维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 》 :。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请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 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 (一)放、验】线记录表《。;    】 (《二)管线竣工现状图!;, ?    【(三)符合普查技】术规程要求》的M:DB数据; !   《 (?四)测量记录 】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返工 】    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 ?    》。 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 :    《 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资料同时报送市规!。划档案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 】    — 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并在》24小时内恢—复原貌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