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 】第十条 新建的各】类管线必须敷设于】地下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者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竣工后临时架空【管线必须无条件拆除!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1、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  !  2、管线!工程设计图; ! ,  : 3》。、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 【    【 ,。。4、属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特种管—线的同时提交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   》 5、涉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电子警察《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同《时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    6、!管线经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同时提《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   ? ,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予《。以批准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占道手—续 】。 ,第十:三条 需《要破坏路面、市政】设施、绿化的地下】管线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际破坏工程量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收取》恢复保证《金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被破坏的路】面、市政设施、绿】化恢复质《量达标的恢复保证】金,。应当退还;恢复【。质量不达《标的恢?复保:证金不予退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政施工】。。企业对?路面、市政设施、】。。绿化及时进行—恢复 ?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放线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线 ?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与!。其签订合《同的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连续!跟踪测量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 】 】 ,。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等市】政工:程项目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 【 ,。  》地下:管线工程必须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下管?线工程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维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 ? 》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请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放、:验线记录表》; 》   (二)!管,线竣工现状图; 】 ,    【 (三)符》合普查?技术规?程要求的MDB数据!; 》。   (四)!测,量记录 《    —。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返工 【。。。 ?   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 》   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  :  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资料《同时报送市规划【档案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 :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    【 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并在2《4小时?内恢复?原貌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