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
【
第十条 新】建的各类《管线必?须敷:设于地下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者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竣工后临【时架空管线必须【无条件拆除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1、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
? : ,
2、管线】工程设?计图;
》
》
3、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
—
》
4、属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特【种,管线的同时提交【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
, 5、涉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电!。子警察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同时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
6、管—线经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同时提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
【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予以批准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占道《手续
《
—第十三条《 需:要破坏路《面、:市政设施《、绿化?的地下管线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际破坏工—程量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收取—恢复保证《金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被,。破坏的路面、市政设!。施、:绿化恢复质量达标的!恢复保证《金应当退还》;,恢复质量不达标的恢!复保证金不》予退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政施工?。企业对路面、市【政设施、绿化—及时进行恢复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放线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线
【。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与其签订《合同:的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连》续跟踪测量
【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
—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等】市政工程《项目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
【
地》下管线工程》必须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下管:线工:程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维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
】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请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放、?验线记录《表,;,
【。
(二)管线竣!工现状图;
—。
【 (?三)符合普查技术】规程要求的》MDB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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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测量?记录
?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返工!
? ,
》 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
】
《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
?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资料—同时:报送市规划档案【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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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
】
—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并—在2:4小时内恢复—原貌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