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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 ?。 第十条 —新建的各类管线必】须敷设于地下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者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竣工后临时架空【管线必须无》条件拆除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1、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 —    2、!管,线,工程设计图;—    【 3、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 《    — 4《、属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特种管?线的同时《提交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 5、涉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电子警【察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同时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 6、管线经!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同时:提,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    》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予以批准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占道?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破坏路面、市政设】施、绿化的地下管线!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际?破,坏工程量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收取恢复保证金】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被破坏的路面、【。市政:设施、绿化恢复质】。量达标的恢复保证金!应当退还;恢—复质量不《达标的恢复》保证金?不予退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政施工企业对路!面,、市政设《施、:绿,化及时进行恢复【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放线》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线》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与其签!订合同的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连【续跟踪测量 】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 ?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等市政工程项目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    】 地《下管:线工程?必须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下管线工程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维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 ! ,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请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放、验线《记录表; 】。   》 (二)管线竣工】。现状图?; :    !(三)符合普查技】术规程要求的MD】B数据; —    】(四)测量》记录  【。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返工《    】 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 》    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   》。 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资料同】时报送市规划档案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   — 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并在24小时内】。恢复原貌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