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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城市排】水管:道,和暗:渠管理 【 第五条 》  :城市排?水管道、暗渠(以下!简称排水管》渠)及其井、孔等】附属:设施要经常》保持畅?通、完好 】   禁【止占用排水管—道专用走廊;禁止在!排水管渠及其—井、孔上《面修建?。、搭盖?建筑物或堆压物【资;禁止《穿凿渠?凿孔取水堵》塞出口?;,禁,止向:井、孔内倾》倒垃圾、废物和【粪便:;禁止?向排水渠内排放腐】蚀性污水和废气【;禁止拆毁、搬移井!、孔盖?座等:附,属设施? —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和地【下设施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应查明》地下排水管网的现】状商:得建设局(科)同】意如与现有城市【排水管渠发生矛盾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 第七条 ! 各项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变、迁移原有】城市:派水:管渠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    !1、由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局—(科)共《同商定?。迁建或?改,建方案; 》    》 2、由建设【局(科)和兴建单】位签定协《。议由兴建单》位承担投资;—    【 3、》迁建或改《建工程完工》经建设科验收合格后!方可:处,理原城市排水管渠】 : : , 第八条  专】用排水管道需接入城!市排水管渠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   — 1、填写申!请,表附简单平面图向】建设局(科)申报】;  《  2、必】须符合在检查井处】接入;?接入管管底标高不】高于城市排水管道管!顶标:高二十厘米;—雨,污分流制《的,排水:系统雨水管与—污水管不互》相接通;工业、医疗!废水已经先行治理】经化验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粪水已经过【化,。粪池消化等规定方】可批准接入》;,   — , 3、》按,批准图示《接入并于工程完工】时报告建设局(【科)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返—工 》 :。第九条?  各单位修建】直通:江,河或湖塘的专用下】水道须报经建设局(!科)审查批》准;其?排放的?污水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化验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