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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附 】 则 第十八!条, 本市所辖》各县级市、县的【城建监察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