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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市所【。辖各县级市、—县的城建监察—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