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十堰市城市建设监】察工作(以下简【称城建监《察)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依据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建《监察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 :。    【。市城建监《察机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各县市城建监察!机构在该行政—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城建管理公共秩】序 : 第五【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使用期》满不退出、》不拆:除的;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排放废水《以及卸倒《。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 !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四《)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水的《。;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和随:。意张贴宣传品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实施其它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  — , (五)侵占、】损害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其它园林—绿化:设施的; 》  《。  ?(六)?损,害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的《 —第六条 《城建监察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  》  : (一)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的; —    《 (二)未》取,得,市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资质而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的;  【  (三)违【反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 —   ? (四)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房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违反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的《; ?。    —。(五)违反十堰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碍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燃气市?场正常秩序的 【 ,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带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处罚 】 ?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城建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 , 第九条 城建】监,。察机构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 》。 第十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于违】反城建管理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公开:其执法依据、范【围和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城—建监察?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城建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纠正 !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因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四《。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