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堰市城市建【设监察工作(—以下:简称城建《监察)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依据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建监察!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   【。 , 市:城建监察机》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各县市城建!监察:机构在该行政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城建管?理公共秩序 【 第五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使!用期满?不退出、《不拆除的; 】。 ,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排放废【水以及卸《。倒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 【   《。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 (四)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水的;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和随》意,张贴宣传品》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实施其它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 ?  ?  (《五):侵占、损害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其它园林绿】化设施的;》 :    —(,六)损害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的 】 : 第:六,条 :城建监察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 《   (一—)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的;  】  (二)未取】得市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资质而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的; — ,  (三》)违:反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 】   ? (四)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房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违反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的; 】  : , (五)》违反十堰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碍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燃气市场正常】秩序的 —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带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处《罚 《 ,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城建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 :。。。 第九条 城】建监察机构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于违反城建管理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公!开其执法依据、范】围和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城建监察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 ?。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城建?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纠正 】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因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四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