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堰市城》市建设监《察工作(以下简称城!建监察)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依据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建监察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   — :市城建监察机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各县—市城建监察机构【。。在该行政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城建管理公》。。共秩序 】 ,第五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使:用期满不退出—、不拆除《的;: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排放废水以及卸!倒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 《 :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 :(四)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水的;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和?随意张贴宣传品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实施?其它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    !(五)侵占、—损害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其它园?林绿化设施的—;    !(六)损害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的, 》 第六条 城建【。监,察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   (一)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的; ! ,    (二)未!取得市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资质【而,。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的; 】。   ? (三)违反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 】   ? (?四)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房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违反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的!; 》   (五)违】反十堰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碍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燃气市场正常秩!序的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带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处罚 【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城,建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 第九条!。。 城:建监察机构》。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于违反城建管理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 :。   《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公开其执!法依据、范围和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城?。。建监察?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城建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纠正 ! :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因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四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