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十堰市城【市建:设监察工作》(以下简称城建【监察)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依据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建监察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 》   市》城建监察机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各县市城建监察机!构在该?行政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城建管【理公共秩序 【 第》五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使用期】满不退?。出、不拆除的; !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排放废水以及—卸倒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 》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四)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水:的,;,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和随意张贴宣传【品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实施其—它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  】  ?(五)侵占、损害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其》。它园林绿化设—施的;   ! (六)》损害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的 】 第六条 城—。建监察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  —  (《一)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的; !    【。(二)未取得市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资质而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的;? ,    (三!)违反?。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   】 (四)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房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违!反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的; !    (五)】违反十堰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碍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燃气!市场正常秩序—的 :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带《。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处罚 【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城建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城建监察机构—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 第十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于违反城建【管,理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 《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公》开其执?法依据、范围—和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城建监察《。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城建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纠正 ?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因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四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