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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拆迁补偿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 》   《 作》价,。补偿由拆迁》人按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拆迁主管!部门专业评估员所】。作房屋成新进行结算!    【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  实—行,作价补?偿的应在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后实行产权》调换(含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的在回迁安置—房后的?三个:月内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到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注销产《权或调换产权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要求减少或放弃】产,权面积部分可按应】安置房屋《土建造价的50%】予以鼓励 】 , 第二十六条 !拆除依法出租—。的住宅房屋应—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引起原租赁—契约条款变更的契】约应作?相应修改 — 》 第二十七》条 :以,产权调换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价: 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 第《二十八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私人?住宅房屋《原则上按原房建筑】面积偿还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按原面积偿—还居住确有困—难的可?以按人均15平方米!。偿,。还 《 ,   ? 偿《还后的价格结算方法!如下; 【  》 ,。 : (一)偿还【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偿还房屋重!置价与原房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 ?    》 (二)偿还房】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且在人均—15平方米以内(合!15平方米》)的部分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结《算;偿还房屋面积超!过原房面积且—在人:均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偿还房屋商—。品价格?结算 《 ,。  :  ? (三)》。偿还房不《足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 第二《十九条 拆除房【管部:门直管房屋或代管】房屋的按原面积和】使用性?质不变?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按原性质、原【规模及城市规划安排!重建偿还或者按【重置价给予补偿 !。    【 因城?市道路?、桥梁?、河道、《防洪等公用》设,施建:。设需拆迁的属国家单!位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属集体单位的适当!补偿 》 第三十一!条 拆?除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偿 【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拆除临时建!筑没有批《准期限但使用—。。。满两年?的临时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定期限使用不—到两年的临》时建筑按其建—筑造价的10—%-50%给予【补偿 !    临时!商业摊?位、摊点由》其摊主负责》拆除不予《补偿    ! 对被拆迁房屋!的内装修补偿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装修的按使用【年限折旧补偿—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后装】修的不?予补偿 ! 第三十三条 】拆,除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三十四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拆迁 !。   》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估》价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定期核定》并按年?度,物价变化《适,当调整 《 【第三十六条 —因拆迁工作不善使】城市通信缆线、【供电线?路、管道设施等遭】受破坏的拆》。迁人应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补偿—直接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