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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拆迁补偿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   ! 作价补偿由!拆迁:人按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拆迁》主管部门专业评估】员,所作房屋成新进【行结算 —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 实行作—价补偿的应在—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后实行》产权调换(含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的】在回迁安置房后【的三个月内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到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注?销产权或调换产【权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要求减少《或放弃产《。权面积部分可按应】安,。置,房屋土建造》价的50《%予以?鼓励 ? 第】二十六条《 拆除依法出租的】住宅房屋《应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引起原租赁【契,。约条款变更》的契约?。应作:相应修?改, : 》 第:二十:。七,条 以产权调换【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价】 《。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 第二!十八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私人住宅房!屋原则上按原房建】筑,面积偿?还,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按原:面积偿还居住确【有困:难的可以按》人均15《平方米偿《还 《    偿】还后的价格结算方】法如下?; 】    《 , (一)》偿,还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偿还房】屋重置价与》原房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 《    】(二)偿还房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且在人均】15平方米以内【(合15平方米【)的部分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结算;偿还房【屋面积超过原—房,面,积且在人均》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偿还房】屋商品价《格,结算  【  : (《三)偿还房》不,足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 ? :第二十九条 —拆除:房管部门《直管房屋或代管【房屋的按原面积和】使用性质不》变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 ? — 第三十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按原性质》、原规模及城市【规划安排《重建偿还或者按重置!价,给予:补偿   】 , ?因城:市道路、《桥梁、河道、—防洪等公用设施建设!需拆迁的属国—家单位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属集【体单位的适当补偿】 《 第》。三十一条 拆除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偿【 ?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拆除临时建筑没有】批准期限但使用满】两年的临时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定,。期限使用不到两【年,。的临时建《筑按其建《筑造价的10%-5!0%给予补偿— 《  》  》临时商业摊位、【摊点:由其摊主负责拆除】不予补偿 】。   对被】拆迁房屋的内装修】补偿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装—修的按?使,用年限折《旧补:偿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后装修的不予—补偿: , , 》 第三十三条 拆除!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三十四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拆迁 ? :  :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估价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定期》核定:并按年度物价变化适!当调整 【 第三十【六条 因拆迁—工作不善《。使城市通《信缆线、供》电线路、管道设【施等遭受破坏的拆】迁人应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补:偿直接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