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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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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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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价补?偿由拆迁人按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拆迁主?管部门专业》评估员所作房屋【。成新:进行结算
】。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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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作价补偿!的,应在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后实!行产权?调换(?含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的在回迁安置房【后的:三个月内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到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注销产【权,或调换产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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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要求减?少或放弃产权面积部!分可按?应安置房屋土建造】价的50%予以鼓】励
【 第二《。十六条? ,拆除依法《出租的住宅》房屋:应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引】。起原租赁契约条款】变更的契约应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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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以产》权调换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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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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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私人!住宅房屋原则上按】原房建筑面积偿【还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按:原面积偿还居—住确有困难的可【以按:人均15平》方米偿还《
】 偿还后的价格结!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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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偿还!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偿《还房:。屋重置价《与原房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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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偿还房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且在人均!15平方米以内【(合15平方米【)的部分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结算;偿还房屋【面积超过原房面积】且在人?均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偿还》房屋商品《价格结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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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偿还房不《足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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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拆除房管部门直管房!屋或代管房屋的【按原面积和使用性】质不变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
【。
《 , 第:三十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按原性《质、原?。规,模及城市规》划安排重建偿还【或者按重置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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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道《路、桥梁、河道、】防洪等公用设施建设!需拆迁的属》国家单位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属集体单】位的适当补》偿
【 第?三十一条 拆除【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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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拆除临时建【筑没有批准》期,。限但使用《满两年的临时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定期限使用不!到,两年的临时建筑按其!建,筑,造价的10%-50!%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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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商业摊位、摊—点由其摊《主负责拆除不予补】偿
! 对被拆迁—房屋的内装》修补偿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装—修的按使用年限【折旧补偿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后装修【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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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拆!除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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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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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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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估价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定期核定并!按年度物价变—化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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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因拆迁工作不【善,使城市通信》缆,线、:供电线路、管道【设,。施等遭受破坏的【拆,迁人应?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补,偿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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