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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 ?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  作价补偿!。由拆迁人按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拆迁主管部门专!业评估员所作房屋成!新进:行结算  】 ,。。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   实行】。作价补偿的应在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后实行产权调换(!含,。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的—在回迁安置》房后的三个月—内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到?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注销?产权或调换产权【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要求减【少或放?弃产权面积部分可】按应安?置房屋土建造价【的50%予》以,鼓励: 《 , 第二十六【条 拆除依法出租】。的住宅?。。房屋应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引起原租赁【契约:条款变更的契约【应作相?应修改 — , : 第?二,十七:条 以?产,权调换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价 【 ?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 , ,。 , ?第二十八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私】人住:宅房屋原则上按原房!建筑面?积偿还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按原面积偿还—居住确?有困难的《可以按人均1—。5平方米偿还 】    — 偿还后的价【。格结算方法》如下:;,  !  (一)偿!还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偿】。还房屋重置价—与原:房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 ? ,    — (二)偿还【房,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且在人均15平】方米以内《(合:。1,5平方米《)的部分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结【。算;偿还房屋面积超!过原房面积且在【人均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偿还?房屋商品《。价格结算《    】 :。(三)偿还房不足】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 , 第》二十九条 拆—除房管部门直管【房屋或代《管房屋的按原—面积:和使用性质不变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 】 《。 第三十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按原性?质、原规《模及城市规划安排重!建,偿还:或者按重置价给予】补偿    ! : 因城市道路、【桥梁、?河道、?防洪等公用设施建】设需拆迁的属国家单!位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属集体单位—的适:当补偿 《 , : 第三十一】条 拆除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拆除临时建】筑没:有批准期限但使用满!两年的临时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定期》限使用?不到两年《的临时建筑》按其建筑造价的1】0%-50%给予补!偿 》    【 临时商业摊位!、摊点?。由其:摊主负责拆除不【予,补偿 《    【 对被拆迁房屋的】内装修补偿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装修!的按:。使用年限《折旧:补,偿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后装修的不予!。补偿 【 第三》十三条 拆》除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四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拆—迁 《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估价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定期核定并》按年度物价变化适当!调整 》 : 第三十六条】 ,因拆迁?工作不善使城市通】。信,缆线、供电线路、管!道设施等遭受破坏】。的拆:迁人应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补偿—直接: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