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六章! :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6.1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配置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达到或?超过小区级的—。应配套?建设社区消防办公室!
6.2 】 幼托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非:寄宿制小学不应【跨越城市干》道、公路和铁路布】置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6.3》。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6.4 !在城市广场、黄【河风情线及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上述地】段高层公共建筑原】。则上:均要求在底层设【沿街对外的公共【厕所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
6.《5 :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地下停车》库;当地下车—库停车数与坡—道,所占空间相比明【显不经济时》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停车问题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1的规定》其,出入口一般》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
表6-1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
《 , 项 目 【
,。
: 指标》单位
!机动车
! 自行车《
》 备 注
!
—
》住宅
【 一?类
《 ? 车位/户 —
《 , 1.0
! 0.5
— 高级住宅、!别墅以低层为—主
?
,
【
二类 】
—车位/户
【 0.3
! 1.0
】
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
?。
?
:
— ,三类
】 车位/户》
— 0.2
》
1.0
!。。
经济【适用房、《城中村改造
! : 》等住宅 《
《
【 办《公
【 ,一类
【 , 车位?/100m2—
》。 0.6
】 3
【 省市级行政【。机,关、:金融:
:
《
】 二类
】 车?。位/100m2
】
, 0.—5
【2
其】他机:。构
—
?
:
》宾馆
》 】酒店 ?
: 《一类
《
车位【/,。100m2》
—0,.7
?。
》-
:
高级【、星级宾馆
!。
—
二—类
《 《车位/100m2】
0.5!。
? -《
《 一般宾》馆、招?待所
》
》
:
《 商:业场所
!。 车位/100【。。m2
【 0.?8
《 , 6.0
! ?
【
:。
: 体育馆—
:
车—位/100m2
】
, 《2.5
《
: ?。20:
—
《 ,
,
—。 影剧》院
?
? 车位/1—00:。m2
— 3
!。15
!
【。
— 展览馆
—
, 《车位:/100m2
【
: 0.5
】 ? 1:.0
】
《
】 ?医院
!车位/100m【。2
0.!5
? 1.5
! : : ,
6!.6 建筑—配建停车位在—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其他公共》建筑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库?应当采用《底层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
6.7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送审、同—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