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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 6:.1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配置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达到?或超过小《区级的应配套建【设社区消防办—公室
6【。.2 幼托—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非寄宿制【小学不应跨》越城市?干道、公路和铁【路布置?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6.3】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6,.4 在》城市:广场、黄河风情【线及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上—述,地,段高层公共建—筑原则?上均:要,求在底层设沿街对外!的公:共厕所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6.【5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地》下停车库;》当地下?车库停车数与坡道】所占空间相》比明显不经济时【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停车问题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1的规定—其出入口《。一般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表》6,-1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
项! 目? ,
? , 指标单》位
】机,动车
》 自行车【
》。 备? 注
》 :
! 住:宅
】一类
— 车位/户
!
, 1.0【
? 0.5
【
: 高级住宅【、别墅?以低层为《主
—
:
?
? 二?类,
《 车位》/,户
0!.3
— 1.0
【 《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
《
》 :
三类 !
车位】/户
!0.2
【 1.0
—
》经济适?用房、?城中:。村改造? ,
《 : 《等住宅 《
?
? :
—办公: ,
—一类
【 :车,位/100m2
! 《0.6
【 3
— 省市级—行政机?关、金融
—
》
?
》二类
— 车位》/100m2—
0【.5
2!
其【他机:构
》
】 宾馆
】 , 《 酒店
! 一类
! 车位/1【00m?2
:
0.7
!
-
! 高级、星级】宾馆:
:
》
《 二类—
车位!/100m2—
》 0.5《
-
! 《一般宾馆、招待所 !
】
商业场!所
【 车位/100m】2
【0.8
《
6—.0
《
】 ,
】 体?。育馆
《
《 车位/100【m2
2!.5
?。
20【
》
》
?
《 影剧院
!
, ,。 , 车位/1—0,0m2
】 3
《 : 15
—。 :
!
》 展览馆
】
: 车位》/100m2
!。 ?0,.5
《 : 1.《0
】
—。
医!院
【 车位/《100?m2
— 0?.5
】1.5
》 ?
—
?
6:.6 建筑配建停!。车位在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其他公共【建筑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库应当采用底】层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
6.7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送审、同—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