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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  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依—法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 第九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招牌、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停车场点; 】 ,   (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    ! (三)《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   》 (四)采矿、】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打场、晒物、!燃烧物品、排—放污水; 】  : (五)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 (六)利用【车辆占路《。经营:; ?    》 (七)机动车制造!、维:修和检测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  : (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建设单位《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 第十二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小型公—路桥(涵)周—围,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限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爆破、采石—、取土、《挖砂; 【   ?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物资:;    !(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 《  ?。 ,。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须】依法批准《 第【十三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过限定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 :   ?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十六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现场调查 》 第十七条! 新建公路和公【路,改线、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公路交《付,。使用时将有关资【料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的》必,须设立?明显警告标志夜【间还必须悬挂警【示红灯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需要绕行的必须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确—需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施工单位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同时】在前段路口设—。立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