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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堤防、水—库、水?闸、泵站、水电【站,、,渡槽、沟渠、塘【坝、机电井等各类】工程: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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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
? 准公益性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承】担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
经营!。性水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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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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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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