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擅自向未取得准购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部分》。并对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同地段的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