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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向市拆—管办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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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拆迁范围图—;
!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单:位内部拆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免交前款第(二【)、第(《三)项资料;—。征地建设项目—的拆迁可持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免交》前款第?。(三)项资料;【经市拆管办》查验单位内部拆迁不!涉及:补偿、安置的不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 , : 市拆管办【。应当在接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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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报批手续时!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
【。。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和新征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凭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到市?。拆管办?办理拆迁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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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管办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 第十条》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市拆管》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专:业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取得市拆》管办核?发的岗位工作证后方!可上岗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市《拆管办?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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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房屋拆除后【由拆:迁人统一登记、【代收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到》市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安》置后安置房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
》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确定后!市,拆管办?可依当事人申—请下达拆迁定点通】知,或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居民—。分户: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
: 》。 在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办理?的,上述手续和证、照】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市拆管办应当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 ? 市拆》管办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拆迁安!置方案和被拆迁人】房屋面积、》搬迁时间《、搬迁顺序号等事】项公布于《众
! 第十?。五条 涉及到拆【迁的建?设工程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房,屋拆迁许可证
! : , 需要对拆【迁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持有市拆《管办出具的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水、停电、【停气超过拆迁期限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应当》。提前3天告知
!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 拆迁《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房屋面积【或性质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的市拆》管办或拆迁人可【以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房屋》无有效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被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 《
】 (一)环城—公,园路以内1956】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 , (二)!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
(!三)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 ? 根据《前款规?定,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 ,
第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逾期不拆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 ?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房【屋证、?照按无证、照房【屋处理
【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性质、】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在安置被拆迁】人时应?当发出?回迁安置通》告规定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时:间、地点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 : ,安置时凭搬》迁顺序号《先搬迁?者安置?。优先 ?
【 第二十二》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市拆管办申请裁决】市拆管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或由:。。。市拆:管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迁人承担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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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 《商业用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拆迁不适!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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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货币补偿款实】行公式计算即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被拆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成?新,)×(1-调—节系数)×》。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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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即区位补偿价由】市物价等管理部【门会同市拆》管办在房地产市场评!估基础上核定
! ?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
》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
】 第二十六条 【产权调换价》款计算公式
】 , 》 (一?)按原使用面积安置!住宅的产权》调换价款=原使用】面积×安置房的【房,屋,建筑系?。数×产?。权调换差价》其中房屋建筑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
!
【 ,(二)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非住宅产权调【换价款=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 : :。 (三)征地转户房!屋产:权调换价《款=: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
《
? 第二十七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 采《取易:地安置的《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30%~40%!;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到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迁到】二环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安置面积再】无偿增加 10【%~20%》
《 —上,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积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按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
第二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 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 —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二十九!条 市?政建设拆迁》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实行以】区,为主条块双承包【的方式
! 市《政建:设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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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建设拆迁房—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认的性《质,、,面积补?。偿安:置
】。 第三十条— 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本:单位自管住》宅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单?位职工的《。必须妥善补偿安【置;采取调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应当是结构—完,好水、电、卫设【施基本具备》的房屋
—
—第三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和列入政府改】造计划的危旧住宅区!。的拆迁被拆迁人【享有优先集》资权;被拆迁人【不,愿参:加集资的由拆—迁人调?整房屋?安置或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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