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向市拆管《办,。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拆【迁范围图;
! 《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单位内部拆】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免交前—款第:(,二):、第(三《)项资料《;征:地建设项目的拆【迁可:持,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免交!前款第(三》)项资料《;经市拆管办查验单!位内部?拆,。迁不涉及补》偿,、安:置的不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 《 市拆管办应当!在接:。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八:条 :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报批《手续时?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
】。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和】新征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凭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到市拆管办办—理拆:迁报批手续
!
第九【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管办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 第十?条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市拆管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专业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取得市拆管办核】发的岗位《工作:。证后:方可上岗《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市拆管办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人委【托
?
《
第十二条 房!。。屋拆除后《由拆迁人《统一登记《、代收?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到市】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安置后安【置房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确定后市拆管办!可依当事人申请下】达拆迁定点通知或】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居】民分户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 【在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办理【的上述手续和证【、照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市拆】管办应?当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
】。市拆管办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拆】迁安置方案和被拆】迁人房?屋面积?、搬迁时间》、搬迁顺《序号等事《项,。公布于众《 ,
?
》第十五条《 涉:及到拆迁的建设工程!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房屋拆迁许】可证
?
《 : :需要对拆迁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持有市拆管办出具的!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水、停电、!停气超过拆迁期【限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应当提前3天告【知 :
—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 拆【迁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房屋面积—或性质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的市拆管】办或拆迁人可以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八条 房】。屋无有效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被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
— (一—)环城公园》路以内1《956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 (二)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 : ?。 (三)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
,。
? , 根据前款】规定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
第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逾期不拆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 《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房屋—证,、照按无证、照房】屋处:理,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性质、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在安置被拆迁人时】应,当发出?回迁安置通告规定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时!间,、地:点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 : ? 安?置时凭搬迁顺—序号:先搬:迁者安置优》先
! 第二十二》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市拆《管,办,申请裁决市拆—。管,。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或由市拆》管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迁《人承担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商业用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拆迁不适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
《 ,第二十?五条 货币补偿款】实行公式计算即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被拆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成—新)×(1-调【节系数)×建筑面】。积
! 前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即区位补偿价—由市物价等管理部】门会:同市拆管办在房地产!市场评估基础上【核定
《 ? ,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
】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
】
第二十六【条 产权调》换价款计算公式
!
: 《 (?一)按原使用面积安!置住宅的产权—调换价?款=原使用面积【×安置?。房的房屋建筑系数×!。产权调换差价—其中房屋建筑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
! : (二)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非住宅产权调换价!款,。=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 》(三:。。。)征地转户房屋产】权调换?价款=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
? 第二十七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 采取易!。地安置的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3】0%~?40:%;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到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迁到?二,环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安置面积再—无偿:。增加 10%~2】0%
》。 上】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积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按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
第二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 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 ,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二》十九条 市政—建设拆迁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实行以【区为:。主条块?双承包的方式
】 市】政建设?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 市政建设【拆迁:房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认的》性,质、面积补偿—安置
【
《第三十条 》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本单】位自管住宅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单?位职工的《必须妥善补》。偿安置?;采取调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应当是结构【完好水、电、卫【。设,施,基本具备的房—。屋
《
第三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和列:入政府?改,造计划的危旧住宅】区的拆迁被拆迁【人享有优先集资权;!被拆迁人不愿参【加集资的由拆—迁,人调整房屋安—置或实行《货币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