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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屋安全鉴定 !
第六】条 房?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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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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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
【
(三)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改变使!。。用性质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 (四)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每?满五:年的:;
? :(五)由于相邻桩基!础、深基础开—挖等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
— (六)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
》 , 前:。款,第(一)《。、(四?)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二《)、(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第一款所列》房屋应当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委托
《 第七条 —房屋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侵袭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定,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
《 涉及公共房—屋安全鉴《定,及灾害?、重大事《。故、:信访等事项的房【屋鉴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鉴定办进《行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出!现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迹象或对房屋【安全使用《状况有怀疑时均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及房屋【安全纠纷案件过程中!直接委托《或要求当事人—委托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办应当及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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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支付鉴定费【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履行职能《的需要由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部门预算
】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条 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向鉴《定办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 (四)房—屋设计资料、施工技!术资料?;
:
, (五)地形【图、地质勘察资料】;
(六)】鉴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委托人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第?(四)、(五)项资!料根:据鉴定需《要由委?托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
第《十一条 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结构【。复,杂的房屋鉴定办【可以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鉴定人!员与委?托人或被鉴定房【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鉴定办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鉴定工—作
? :第十二条 》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委托;】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三条】 ,鉴定危险房屋应当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还应》当参照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 第十四条 【鉴定房屋应当逐幢】进行必要情况下【可,以对整幢房屋的局】部进行鉴定
【 鉴定报》告应当分《幢,填写统?一编:号;难以分幢—的成片房屋》可,。以适当分块其鉴定】报告应当《以块为单《位填:写或详文下达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鉴】定报告自发出—之日:起生:。效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当评定其安全等级!并,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鉴定办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约现场勘】查时间并在现场勘查!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应当?在现场?勘,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对【处于观察期的房【屋鉴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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