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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 房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
(二)!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
】 (:三,)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改变使用性质【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 (四)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每满《五年的;
》
: (:五,)由:于相邻桩基础、【深基础开挖》等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
前】款,第(一)、(四)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二—)、(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第一款所列】房屋应当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委托
— 第七?条 房屋《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侵?袭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定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
! , 涉及公共房—屋安全鉴定》及灾:害、重?。大事故、信》。访等事项《的房屋鉴《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鉴?定办进行
》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出现《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迹!象,或对房屋安全—使用:状况:。有怀疑时均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及房屋安全纠纷案!件过程中直》接委托或要求当事人!委托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办应:当,。及时鉴?定
第九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支付?鉴定费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履行】职能:的需要由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部】门预算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 第十条 》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向《鉴定办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
!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设计资《。料、施?工技术资《料;
(五】)地形图、地质勘察!资,料;:
? (:六):鉴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人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第(四)、(—五)项资料根据鉴定!需,。要由委托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 第十一条—。 ,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结构复杂的房屋】。鉴定办?可以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鉴》定人员与委托—人或被鉴定房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鉴定办】。。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受理委!。托;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
: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三】。条 鉴定危险房【屋应当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还—应当参?照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十—四条 鉴定房—屋应当逐幢》进行必要《情况下可《以对整幢《房屋:的局部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应当分幢填—写统一编号;难以】分,。幢的成片《房屋可以适当分【块,。其鉴定?报告应当以块为单】位填写或详文—下达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
鉴定报告自发!出之日起生》效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当—。评定:。其,安全等?级并: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 第十《五条 ?鉴定办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约—现场勘查时》间并:在现场勘查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应当:在现场勘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对】处,于观察期《的房屋鉴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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