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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 奖励和处罚 !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保护城市—绿地有功的单位、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 ?。   ?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侮,辱、殴打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一条 】绿化管理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