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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安全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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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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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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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通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责任
!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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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 ?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四)?建设工程《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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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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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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