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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通?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责任
【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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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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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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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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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四!)建设工《程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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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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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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