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安全性鉴定 【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通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责任 ?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 ,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   (《。四)建?设工程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 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