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通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    (四)【建设工?程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 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