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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一节客运经营 】 第: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 :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的客—运车辆配发班线客】运标志牌 【 ,    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客》运经:营许可的招标—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 第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6个月内!投,入运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运6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  《   因客运经【营者停运或者—终止:经营造?成原许可的客运班线!运力不?足影响城乡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客运班线!补充运力 》 —。 第八条班线客运的!经营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高速公路【的班线客运经营期】限为6?年;    ! (二)其他道路的!省际班?线客运经营》期限:为5年省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4年 【 第九条】客运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班线客!运,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     》(,一)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    (二)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     》(三:)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     【(,四,),按照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十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公布的班次和发车时!。间,运营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营运线—路,和发车时《间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乡村道路【未设站点的除—外 :    —。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不得按班线—。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  ?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班线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 《 : 第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 ? 第《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 第十三条!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或者强迫旅客乘车!。;     !。(二)中途甩—客、敲诈《旅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  《   (三)擅自】更换客运车》辆; ?  《。  : (四)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 (五?)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 ,。   ?  因客运车辆损】毁、无法正常行【驶更换客运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客运经营者!不得重复收费 !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应—当将有关《乡村客运站点等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 ,    《乡村班线《客运实行公交化运】。行的道路、站点、车!辆和行驶等》应当符合安全—。。保障的要求》 第二《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 】 ,   ?(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五)【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八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 【。     —(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  (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九】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三)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 :   ?  (四)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考试合格 【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的考!试范围?、标准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    —。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城市交通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并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运营证】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出租汽车上】标明基价、》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以及【监,督电话 !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但与《乘客: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二)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营运但可以—送乘客到异》地并载客返程—; 《     (三)】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    (》四)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五)不得无故拒【载乘客 《 第三节货运经营 ! 第二十四条—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  货?运经营?者需要终止货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 ? , ,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有序 !第,二十七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工具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 第四节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  《   省外货—运车辆?在本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超:过30日的货运经营!者应当向驻》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办理: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手续时应当完整移】交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 ?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 》。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班《线客运标《志牌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得出租、转让车!辆营运证、班线【客运标志牌 — 《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统—一调度、指挥—。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并《按照规定对承担运输!任务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三?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所:出,租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