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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一节客?运经营 第—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的客运—。车辆配发班线客运标!志牌 —   ? 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客—。运,经营:许可的招标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6个月?内投入运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运6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 :。     因客运】经营者停运或者【终止经?营造成原许可的【客运班线运力不足】影响城?乡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客运班线补充!运力 ?。 : 第八条】班线:客运的经营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高速公路!。的班线客运经营期限!为6年; 【 ,    (》二):。其他:道路的省《际班线客运经—营,期限:为5年省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4年 》。 》 第九条客运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班线客运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     (一】)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  :  :(二)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     (三!。)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 (四)按照—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 第十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公布的班次和发】车时间运营》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营运线路和发—车时间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乡村道路【未设站点的除外 !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不得按【班线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   《。 ,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班线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 第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 :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 ? 第十三条【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或】者强迫旅客乘车;】。 , ,     —(二:)中途甩客、敲【诈,旅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  《   ?(三)?擅自更换客》运车辆; 》    — (四)《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     【(五)?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 :     因【客运车辆损毁、【无法正常行》驶更换?客运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客运》经营者不得》重复收费 【 :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应—当将:有关乡村客运站点】等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   乡村班线【客运:实行公?交化运?行的道?路、站点、车辆和】行驶等应当》符合安全保障—。的要求 第二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 :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 —     —(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五)》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八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 ! ,  :   (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   ? , (: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九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三)》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四)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考试合—格 :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的考试范【围、标准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城市交通!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并: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运营【证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  【 ,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出租汽车上!标明:基价、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以及监督【电话 !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但与?乘,客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二)【。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营运但可》以送乘客到》。。。。异地并载客》返程;  】 ,  (?三)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   》  (四)》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   (五)—不得无故拒载乘客】 第?三节货运经营 第!二十四条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  货运经》营者需要终止货【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 ?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有序 】 ?第二十七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工《。具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四节!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 —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     省—外货:运车辆在本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超《过,30日的货运—经营者?应当向驻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 《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办理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手续时应当完整移交!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 》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 :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 , ,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班?线,客运标志《牌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得出租《、转让车辆营运证、!班线客运标》志牌 】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统一调度、指—挥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并按—。照规:定对承担运输—任务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三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所出租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