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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容管理 !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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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 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 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 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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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 ?。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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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 》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 ?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
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 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 【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 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 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 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 (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 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 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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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 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 —设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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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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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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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 :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 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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