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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市容管理 ! , :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 】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 】。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 :。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 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 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 —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 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 :。 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 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 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 —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 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 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 (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 ,。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 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 , :。第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 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 设摊《点 《 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  ?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 第十九条 —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 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 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