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第十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 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 ?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 :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   《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 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 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 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 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 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 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 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 ?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 !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 !(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 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   ?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 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 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 设摊点】 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   ?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 第十九条 【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 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 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