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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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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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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 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 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 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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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
: ,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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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 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 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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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 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 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 【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 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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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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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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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 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 (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 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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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 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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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 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 设摊点 》
《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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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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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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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
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 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 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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