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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第十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 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 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 】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 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 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 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 , 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 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 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 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 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 ,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 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 (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 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 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 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 设摊点 ! 第十八条 】。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  :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    》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 ,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 ,  :  :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 ,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 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 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