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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市?。容管理 — 第九条 —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第十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 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 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 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 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 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 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 》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 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 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 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 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 (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 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 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 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 设】。摊点 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 ,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  :。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 , 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 》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 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