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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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 : , (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罚款3《0元;
! (二)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写、》。凭靠物品的罚款【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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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的罚款】50元;《
》 (四)》在绿地内砌炉—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车或停—放车辆的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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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行驶【车辆碰撞树》木、花草造成—损伤或死亡的—罚款80元》;
】。。(六)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罚款50元】;
— (七)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罚,款10元;
】 , (八)损坏】。雕塑、花坛、灯具】、护栏、《果壳箱?、浇灌设施、坐【椅等:园林设施的罚款【100元《。;
】(九)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罚款50元至10】0元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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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内,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罚款限额—。为,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公民个人的最高!可处以20》0元罚款;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最高可【。处以1?。000元《罚款
《 :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以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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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且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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