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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绿地占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 , 第三十九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缴纳代为绿化!所需的费用 【 第四十一条【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需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