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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依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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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按照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采取居委会、镇或!街道办事处、—各县(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并三榜公示的方式】认定:
《。 市中》心,城区以?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并三榜》公示:的方式认《定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当地房地产、!建设、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监察、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和金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
】 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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