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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依》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 ,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按照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采取居【委会:、镇或街道办事处、!。各县(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并三榜公示的方】式认定 》    《 市中心城》区以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并三榜公示的方【式认定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当地房地产—、建:。设、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监?察、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和金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 —  :   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