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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依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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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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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按照?。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第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采取居委会、—镇,或街道办事处、各县!(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并三榜公《示的方式认定
! 市中心【城区以?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并三榜!公,。示的方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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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当地房?地产、建设、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监】察、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和金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
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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