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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依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按照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第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采取居委会—、镇或街《道办事处、》各,县(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并三榜?公示的方《式认定
】 市中心城—区,。以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并三榜公示的方式认!定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当《地房地产、建设、】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监察、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和金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
《 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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