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监】测台网、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强震动《监测设施等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
:。 第十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日常管理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 :第,十,一条: 对国家和省确定范!围内:。的石油化工》、,大型水库、》特大桥梁、超限高层!建(构)筑物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第十二条! 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技术方案进【行业务指导;—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产?权发生转移》的其运行和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所?需经费由产权单位承!担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产生的地【震监测信息应当【纳入:全,市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要求组—织建设地震前兆观测!站、地震宏观观测】点,并确定相关观测【人员
《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同时书面告知同【级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公安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依法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提出地震预测意!见
地震【预测、预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
?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十,八条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当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