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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监!测台网、《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强震动监《测设施?等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 【  第十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日《常管理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对国家和省!确定范围内的石【油化工、大型—水库、特《大桥梁、超》限高层建(构—)筑物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第十二条》 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技术方案!进行业务指导—;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产权发生转移的【其运行和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所需经费由产权单】位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产》生的地震监测信【息应当纳入全—市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要求组织建设【地震前兆《观测站?、地震宏《观观测点并确定相关!观测人员  【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同时书面!告,知同:级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公安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依,法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提出《地震预测意》见   地震预】测、预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 :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十八条《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当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