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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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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监测【台网、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强震动监测】设,施等: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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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日常管理!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对国家和省!确定范?围内的石油化—工、大型水库、【特大桥梁《、超限高层建(构】)筑物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第—十二条 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技术方案!进,。行业务?指导;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产,权发生转移的其运行!和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所需经费—。由产:权单:位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产生的!。地震监测信息应当】。。纳入全?市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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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要求组织建设【。地,震,前兆观测站、地震宏!观观测?。点并确定相关观测人!员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同时》书面告知同级—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公,安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依法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提出地震预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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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预测、预》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
》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 第十八》条,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当!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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