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术 语
以下术语均特适用本规定。
1.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住宅为一至三层。
2.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在本规定中,七层以上高度小于24m的住宅,按多层建筑控制。)
3.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
4.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或女儿墙顶的高度。当建筑高度用于特定的计算分析时,见附录二。
5.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或建筑最近点之间距离。关于建筑间距的计算见附录二。
6.容积率: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7.Q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是用来反映高层建筑由于高度不同而对周边建筑的交通、视觉、环境等方面产生的综合影响程度。Q值取值见下表:
高度(m) |
24-50(含) |
50-75(含) |
75-100(含) |
100-200(含) |
>200 |
Q |
1 |
1.2 |
1.4 |
1.6 |
1.8 |
注:(1)通过裙房连接的高层建筑之间的Q值所对应的建筑高度,为高层建筑檐口与裙房屋面标高差。
(2)当用来反映两幢高层建筑间距时,取较高建筑对应的Q值。
8.住宅主朝向:指住宅大部分居室的朝向,一般主卧室与阳台所处的方位为住宅主朝向。
9.遮挡建筑:指建筑的背面日照阴影区影响了相邻建筑的日照,该建筑称遮挡建筑。
10.一建筑面向另一建筑:非平行布置的两建筑,如果一建筑的一个外墙面的垂直线与另一建筑相交,则认为一建筑面向另一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