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建标库

第八章 其 它

第四十五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和西溪湿地风景保护区内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高度、色调等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周边的自然景观。屋顶宜采用坡顶形式。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的有关规范。

第四十七条 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主朝向朝东、西向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