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 构造要求
16.3.1 本条基本沿用原规范第8.2.4条的一部分,同时参考《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2011第5.7节的规定。本节的构造要求主要针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且需计算疲劳的结构的构造要求。
16.3.2 本条基本沿用原规范第8.5节。增加了直角式突变支座的相关规定。
宝钢一期工程中,日本设计的吊车梁构件采用圆弧式突变支座,西德设计的则采用直角式突变支座。宝钢采用圆弧式突变支座的重级工作制变截面吊车梁,由于腹板在与圆弧端封板连接附近沿切向和径向呈双向受拉工作状态,使用10年左右普遍出现疲劳裂缝。直角式突变支座有较好的抗疲劳性能,宝钢、中冶赛迪、中冶京诚等单位都结合实际工程进行了试验研究或有限元分析。一般情况下,本标准图16.3.2-3的直角式突变支座构造中,在h1高度范围内的竖向端封板厚度可取与腹板等厚,并与插入板坡口焊接;插入板厚度不小于1.5倍腹板厚度,在b长度范围内开槽并与腹板焊接。大量工程实践表明,采用图16.3.2-3直角式突变支座构造的吊车梁,迄今尚未见有出现疲劳裂缝的情况。
直角式突变支座与圆弧式突变支座相比,造价和工厂制作的方便程度相当,因此条文要求存在疲劳破坏可能性的中级工作制变截面吊车梁、高架道路变截面钢梁等皆宜采用直角式突变支座,而不宜采用圆弧式突变支座。无论直角式突变支座还是圆弧式突变支座都不宜用于重级工作制吊车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