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焊缝连接构造要求
11.3.1 本条为新增内容,原规范中对圆形塞焊焊缝、圆孔或槽孔内角焊缝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工程中已有较多应用,因此将圆形塞焊焊缝、圆孔或槽孔内角焊缝列入标准,且只能用于抗剪和防止板件屈曲的约束连接。
11.3.3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基本一致,取消了原规范直接承受动力荷载且需要进行疲劳计算的结构斜角坡度不大于1:4的规定。
当较薄板件厚度大于12mm且一侧厚度差不大于4mm时,焊缝表面的斜度已足以满足和缓传递的要求;当较薄板件厚度不大于9mm且不采用斜角时,一侧厚度差容许值为2mm;其他情况下,一侧厚度差容许值均为3mm。
考虑到改变厚度时对钢板的切削很费事,故一般不宜改变厚度。
11.3.4 本条为塞焊、槽焊、角焊、对接焊接头承受动荷载时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保持一致。
对受动力荷载的构件,当垂直于焊缝长度方向受力时,未焊透处的应力集中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规定不宜采用。但当外荷载平行于焊缝长度方向时,如起重机臂的纵向焊缝[图14(b)]、吊车梁下翼缘焊缝等,只承受剪应力,则可用于受动力荷载的结构。
图14 部分焊透的对接焊
11.3.5 本条为角焊缝的尺寸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保持一致。
11.3.6 本条对搭接焊缝的要求,为原规范第8.2.10条~第8.2.13条的修改和补充,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保持一致。
为防止搭接部位角焊缝在荷载作用下张开,规定搭接连接角焊缝在传递部件受轴向力时应采用双角焊缝;同时为防止搭接部位受轴向力时发生偏转,规定了搭接连接的最小搭接长度。
为防止构件因翘曲一致使贴合不好,规定了搭接部位采用纵向角焊缝连接构件端部时的最小搭接长度,必要时增加横向角焊缝或塞焊。
使用绕角焊时可避免起落弧的缺陷发生在应力集中较大处,但在施焊时必须在转角处连续焊,不能断弧。
为防止焊接时材料棱边熔塌,规定了搭接焊缝与材料棱边的最小间距。
此外,根据实践经验,增加了薄板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5mm的规定。
11.3.7 本条对塞焊焊缝和槽焊焊缝的尺寸等细部构造做出了规定。
11.3.8 断续角焊缝是应力集中的根源,故不宜用于重要结构或重要的焊接连接。为保证构件受拉力时有效传递荷载,受压时保持稳定,规定了断续角焊缝最大纵向间距。此外,断续角焊缝焊段的长度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