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作 用
3.3.1 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设计工作寿命并考虑工作经验确定。对设计寿命为25年的结构构件,大体上属于替换性构件,其可靠度可适当降低,重要性系数可按经验取为0.95。
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将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规定为0.5kN/mm2,并注明“对不同结构可按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但不得低于0.3kN/mm2”。本标准沿用原规范的规定,对支承轻屋面的构件或结构,当受荷的水平投影面积超过60m2时,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取为0.3kN/mm2。这个取值仅适用于只有一个可变荷载的情况,当有两个及以上可变荷载考虑荷载组合值系数参与组合时(如尚有积灰荷载),屋面活荷载仍应取0.5kN/mm2。另外,由于门式刚架轻型房屋的风荷载和雪荷载等另有规定,故需按相关标准规范取值。
3.3.2 本条中关于吊车横向水平荷载的增大系数α沿用原规范的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规定起重机工作级别为A1~A8级,它是利用等级(设计寿命期内总的工作循环次数)和荷载谱系数综合划分的。为便于计算,本标准所指的工作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的荷载状态相同,即轻级工作制(轻级载荷状态)吊车相当于A1~A3级,中级工作制相当于A4、A5级,重级工作制相当于A6~A8级,其中A8为特重级。这样区分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但并没有全面反映工作制的含义,因为起重机工作制与其使用等级关系很大,故设计人员在按工艺专业提供的起重机级别来确定吊车的工作制时,尚应根据起重机的具体操作情况及实践经验考虑,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
3.3.3 本条规定的屋盖结构悬挂起重机和电动葫芦在每一跨间每条运行线路上考虑的台数,系按设计单位的使用经验确定。
3.3.5 本条为原规范第8.1.5条的修改和补充,增加了对于温度作用的原则性规定和围护构件为金属压型钢板房屋的温度区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