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疲劳计算及防脆断设计
16.1 一般规定
16.1.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当应力变化的循环次数n等于或大于5×104次时,应进行疲劳计算。
16.1.2 本章规定的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疲劳计算,不适用于下列条件:
1 构件表面温度高于150℃;
2 处于海水腐蚀环境;
3 焊后经热处理消除残余应力;
4 构件处于低周-高应变疲劳状态。
16.1.3 疲劳计算应采用基于名义应力的容许应力幅法,名义应力应按弹性状态计算,容许应力幅应按构件和连接类别、应力循环次数以及计算部位的板件厚度确定。对非焊接的构件和连接,其应力循环中不出现拉应力的部位可不计算疲劳强度。
16.1.4 在低温下工作或制作安装的钢结构构件应进行防脆断设计。
16.1.5 需计算疲劳构件所用钢材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钢材质量等级的选用应符合本标准第4.3.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