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紧固件连接构造要求
11.5.1 螺栓孔的孔径与孔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B级普通螺栓的孔径d0较螺栓公称直径d大0.2mm~0.5mm,C级普通螺栓的孔径d0较螺栓公称直径d大1.0mm~1.5mm;
2 高强度螺栓承压型连接采用标准圆孔时,其孔径d0可按表11.5.1采用;
3 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可采用标准孔、大圆孔和槽孔,孔型尺寸可按表11.5.1采用;采用扩大孔连接时,同一连接面只能在盖板和芯板其中之一的板上采用大圆孔或槽孔,其余仍采用标准孔;
表11.5.1 高强度螺栓连接的孔型尺寸匹配(mm)
4 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盖板按大圆孔、槽孔制孔时,应增大垫圈厚度或采用连续型垫板,其孔径与标准垫圈相同,对M24及以下的螺栓,厚度不宜小于8mm;对M24以上的螺栓,厚度不宜小于10mm。
11.5.2 螺栓(铆钉)连接宜采用紧凑布置,其连接中心宜与被连接构件截面的重心相一致。螺栓或铆钉的间距、边距和端距容许值应符合表11.5.2的规定。
表11.5.2 螺栓或铆钉的孔距、边距和端距容许值
注:1 d0为螺栓或铆钉的孔径,对槽孔为短向尺寸,t为外层较薄板件的厚度;
2 钢板边缘与刚性构件(如角钢,槽钢等)相连的高强度螺栓的最大间距,可按中间排的数值采用;
3 计算螺栓孔引起的截面削弱时可取d+4mm和d0的较大者。
11.5.3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构件的螺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剪连接时应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
2 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双螺帽或其他能防止螺帽松动的有效措施。
11.5.4 高强度螺栓连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章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均应按本标准表11.4.2-2施加预拉力;
2 采用承压型连接时,连接处构件接触面应清除油污及浮锈,仅承受拉力的高强度螺栓连接,不要求对接触面进行抗滑移处理;
3 高强度螺栓承压型连接不应用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抗剪承压型连接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应符合摩擦型连接的设计要求;
4 当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环境温度为100℃~150℃时,其承载力应降低10%。
11.5.5 当型钢构件拼接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拼接件宜采用钢板。
11.5.6 螺栓连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处应有必要的螺栓施拧空间;
2 螺栓连接或拼接节点中,每一杆件一端的永久性的螺栓数不宜少于2个;对组合构件的缀条,其端部连接可采用1个螺栓;
3 沿杆轴方向受拉的螺栓连接中的端板(法兰板),宜设置加劲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