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和屈曲后强度
8.4.1 实腹压弯构件要求不出现局部失稳者,其腹板高厚比、翼缘宽厚比应符合本标准表3.5.1规定的压弯构件S4级截面要求。
8.4.2 工字形和箱形截面压弯构件的腹板高厚比超过本标准表3.5.1规定的S4级截面要求时,其构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有效截面代替实际截面按本条第2款计算杆件的承载力。
1)工字形截面腹板受压区的有效宽度应取为:
式中:hc、he——分别为腹板受压区宽度和有效宽度,当腹板全部受压时,hc=hw(mm);
ρ——有效宽度系数,按式(8.4.2-2)计算;
α0——参数,应按式(3.5.1)计算。
2)工字形截面腹板有效宽度he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箱形截面压弯构件翼缘宽厚比超限时也应按式(8.4.2-1)计算其有效宽度,计算时取ko=4.0。有效宽度在两侧均等分布。
图8.4.2 有效宽度的分布
2 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其承载力:
式中:Ane、Ae——分别为有效净截面面积和有效毛截面面积(mm2);
Wnex——有效截面的净截面模量(mm3);
We1x——有效截面对较大受压纤维的毛截面模量(mm3);
e——有效截面形心至原截面形心的距离(mm)。
8.4.3 压弯构件的板件当用纵向加劲肋加强以满足宽厚比限值时,加劲肋宜在板件两侧成对配置,其一侧外伸宽度不应小于板件厚度t的10倍,厚度不宜小于0.75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