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作 用
3.3.1 钢结构设计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值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地震作用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确定。对支承轻屋面的构件或结构,当仅有一个可变荷载且受荷水平投影面积超过60m2时,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取为0.3kN/m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的风荷载和雪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的规定。
3.3.2 计算重级工作制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考虑由起重机摆动引起的横向水平力,此水平力不宜与荷载规范规定的横向水平荷载同时考虑。作用于每个轮压处的横向水平力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Pk,max——起重机最大轮压标准值(N);
α——系数,对软钩起重机,取0.1;对抓斗或磁盘起重机,取0.15;对硬钩起重机,取0.2。
3.3.3 屋盖结构考虑悬挂起重机和电动葫芦的荷载时,在同一跨间每条运动线路上的台数:对梁式起重机不宜多于2台,对电动葫芦不宜多于1台。
3.3.4 计算冶炼车间或其他类似车间的工作平台结构时,由检修材料所产生的荷载对主梁可乘以0.85,柱及基础可乘以0.75。
3.3.5 在结构的设计过程中,当考虑温度变化的影响时,温度的变化范围可根据地点、环境、结构类型及使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当单层房屋和露天结构的温度区段长度不超过表3.3.5的数值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考虑温度应力和温度变形的影响。单层房屋和露天结构伸缩缝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有关规范单独设置伸缩缝;
2 无桥式起重机房屋的柱间支撑和有桥式起重机房屋吊车梁或吊车桁架以下的柱间支撑,宜对称布置于温度区段中部,当不对称布置时,上述柱间支撑的中点(两道柱间支撑时为两柱间支撑的中点)至温度区段端部的距离不宜大于表3.3.5纵向温度区段长度的60%;
3 当横向为多跨高低屋面时,表3.3.5中横向温度区段长度值可适当增加;
4 当有充分依据或可靠措施时,表3.3.5中数字可予以增减。
表3.3.5 温度区段长度值(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