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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l平:方米;  —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五)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其中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 (六)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   旧城区改造】可将:第(一)《、(五)项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 , 第十一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地》低于第十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未达到【绿化指标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   】   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凡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布局?。、,植物配置、苗木规】格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鹰潭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因城市!规划或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 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由政!府投:资,。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投资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应专户【储存全部用于工程】绿化建设《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 :第十:八条 ? 在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时应当安《排绿化用水排水的】管网和设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