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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 , 第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l平方】米,。; ?  :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五)】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其中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    (六)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 , ,。旧城区?改造:可将第(一)—、(五)项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 第十一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地低于第十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未?达到绿化指》标单位承担 】 第十二条 —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 第十三条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   —   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凡!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布局—。、植:物配置、苗木规格】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鹰】潭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因城市规划或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由政府投资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投资: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应专户储存】全,部用于工《程绿化?建,设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 :第十八?条 : 在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时【应当安排绿化用【水排水的管网—和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