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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农民自建住【宅,。。。节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和,奖励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 , 第:八,条 建立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制!度凡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节能】效,果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的可以申报市—级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享受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 , 评定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   《 企业研究—开发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   企》业购置用于民用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 第:十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 】    第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的技术规!定,编制相关图》集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居住建筑推》行分户计量收费【制,度新建民用》建筑和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其中居【住建筑的室内供热设!施必须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  : 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    第】。十三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科学研究、—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十四条 对民用建!筑节能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