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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农民自建住宅节【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和奖励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八条 建立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制度凡【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节,能效果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的可以申报市级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享】受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  评定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企业研究开发—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    《。 企业购置用于民用!。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第十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 —    第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的技术规定编【制相关图集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居住建《筑推行分《户计量收费制度新建!民用建筑《和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其中】居住建筑《的室内供热》设,施必须?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    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    第!十三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科学研】究、: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四条 《对民用建筑节能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