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农民:自建住宅节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和奖励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八条】 ,建立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制度》。凡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节能效果》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的可以—申报:。市级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享受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
《
评定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
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 :
企?业研究开发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
? ,
:企业购置用于—民用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
第十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 ,
】第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的技术规定编制相】关图集并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居住》建筑推行分》户计量收费》。制度新建民用建筑】和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其中居住建筑—的室内供热设—施必须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
?
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 ,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
】第十三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科学》研究、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十四条《 对民用建筑节能】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