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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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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农民自建住宅节【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和奖励】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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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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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立—。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制度凡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节能】效果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的》可以申报市级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享受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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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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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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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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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置用于?民用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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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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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的技:术规定编制相关图集!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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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居住建筑—。。。推行分户《计量收费制度新【建民用建筑和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其中居住】建筑:的室内供热》设施必须《。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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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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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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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科学研究、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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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民用建筑节》。能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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