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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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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农民自建住宅节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和奖励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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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立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制度凡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节能《。效果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的可以申报市!级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享受【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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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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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
企业】研,究开发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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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置用于民用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第,十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 》。。
第!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的技术规定编—制,相关图集《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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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居住建筑推!行分:。户计量收《费制度新《建民用?建筑:和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其中【居住建筑的室—内供热设施必—须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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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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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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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科学研究、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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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民用建筑【节能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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