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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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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时段停车】和限时停车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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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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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 (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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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
《 (三【)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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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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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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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 : (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 》 , (: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
》
第三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其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八条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
】 : (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 (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 《 (:四)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专,用
!。 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
第三十九条! 在: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停放;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时停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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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因特殊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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