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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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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时段停车和限】时停车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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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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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 》 , (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 (三)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
— , : ,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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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 《 (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 (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
— : (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
《
《 第三?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其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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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
【 (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
: , , : (《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
【 (四《)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专用
— 》 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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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在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停:放;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时》停车
!第四十条 》因特:殊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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