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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时段停】车和限时《停车
—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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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
》 ? (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 (三)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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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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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 (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 【(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
【 (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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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其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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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
》 (】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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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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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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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
》 第三十九条【 在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停—放;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时停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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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因特殊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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