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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时?段停车和限》。时停车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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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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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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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 》 ,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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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
— , ,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 :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 (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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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 ? (《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
【
第三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其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八条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
】 (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 《 (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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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专用
【。 , ? : 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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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在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停放;—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时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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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因特殊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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