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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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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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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
— :第十条 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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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有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
】 —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利用?现有绿地、广—场、道?路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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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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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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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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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比:例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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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
!。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 : ? , 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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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设计—方案、施工图不符合!配建、?增建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第二十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停车位指标配建、】增建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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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停车场规!划、设计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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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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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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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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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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