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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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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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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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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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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有《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
!。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利用现有绿地】、广场、道路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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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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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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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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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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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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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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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比,例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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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
《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
》。 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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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设计方案《、施工图不符—合,配建、增建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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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停车位指】标配建?、增建?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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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停车【场规划?、设计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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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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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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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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