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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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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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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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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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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有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
!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利用现《有绿地、广场、道路!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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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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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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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
【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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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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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比例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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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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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 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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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设《计方案、施工图不】。符合配建、增建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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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停】车位指标配建、【增,建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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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停《车场规划、》设计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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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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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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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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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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