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 —第十条 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 ,。 —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有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 ,。 ?  :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利用《现有绿地、广场、】道路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 : :。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 :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比例!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    !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 , :     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 ? 》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设计方案!、施工图不符合配】建、增建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停车位指标】配建、增建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 第《二,十一条? 在停车场规划、设!计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