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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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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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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
第!。十条 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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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有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 —
《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利用现有绿地—、广场、道》路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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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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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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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 :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比—例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 】
《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 《 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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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设,计方案、施工图【。不符合配建、—增,。建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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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停车位指标配【建、:增建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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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停车场规划!、设计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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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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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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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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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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