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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工程建】设
— 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通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方案中供水—范围、供水方式的】审查: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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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小区的详细规】划,建设:供水设?施满足小区》用水量的需要住宅小!区建:成,后,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区公】共供:水设施进行验收【因未按规划建—设造成用水量不足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供水设》施的改建或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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