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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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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散:户居民应当以—楼,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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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更?。名、增加《或减少用热面积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应当!按规定?对用热设施》采取防寒保护措施;!每年用?热前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保:证用热设施》完好
! 第二十九条 热!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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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改变用热《管网管径《、增加用热管线或散!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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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排汽装置;
! 》。 (三)》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 , (四)转供】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 《(五)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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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热用户必《须严格执行用—。热计划?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用【热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缴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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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热用户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照:“成本+税》金+微利”的原则实!行分类定价》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并—公,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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